留置权是否需要约定?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涉及到一些财物的留置情况。不太清楚留置权是默认就有的,还是必须要通过双方约定才能产生。想知道在法律上,留置权到底需不需要约定,约定和不约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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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分为法定留置权和约定留置权。法定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就表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享有留置权。比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支付保管费、运输费、加工费等费用,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留置保管物、运输货物、加工的工作成果等动产。 而约定留置权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留置权。虽然法律规定了法定留置权的适用情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立留置权,并且这种约定可以在法定留置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扩大或限制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等。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留置权不一定需要约定,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产生,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来设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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