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必须法定?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涉及到留置财物的情况。不太清楚留置权是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我自己和对方约定留置行不行呢?想了解下留置权的设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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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通常是必须法定的。所谓留置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明确了留置权的法定条件,即只有在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况下,才可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法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留置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某些动产不得留置,那么即使符合法定留置权的条件,债权人也不能留置该动产。所以,总体而言,留置权以法定为原则,但也存在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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