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应该在什么时候约定?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我不知道是在业务开始前就约定留置权,还是业务进行中或者结束后约定。我想了解一下,留置权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约定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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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留置权约定的时间,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制必须在特定的某个时间进行约定。在实践中,当事人既可以在主合同中预先约定留置权条款,也就是在业务开始前就对留置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例如,甲和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中就可以提前约定,如果乙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甲有权留置运输的货物。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中有相关体现,该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时间,但从保障债权人权利和明确双方义务的角度,提前约定能避免后续的纠纷。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间,也就是业务进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约定留置权。比如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变化,双方觉得有必要设立留置权来保障债权实现,此时也可以达成留置权的约定。 甚至在债务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就留置权达成约定。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已经到期未履行,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需要更加谨慎,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总之,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不同阶段都可以约定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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