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能否约定?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留置权到底能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我们自己在合同里约定留置权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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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留置权能否约定,答案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此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就说明,当事人是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或者对留置权的行使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的。 比如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即使满足法定的留置权条件,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留置权领域的应用,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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