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该如何设置?
我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方拖欠了我一笔货款。我听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可能有留置权,但是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设置。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操作中,留置权的设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具体步骤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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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设置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指的是基于合同等合法原因而占有,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保管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的货物等。像通过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占有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但是他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还没有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讲,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因为该动产而产生的。例如,保管人因保管保管物支出了费用,这个费用债权就和保管物有牵连关系。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设置留置权一般不需要特别复杂的手续。债权人在符合留置权的条件下,继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可。不过,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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