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签订的卖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我爱人婚后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爱人名下。最近我爱人没和我商量就和别人签了卖房协议,我知道后不同意卖。我想知道他单方签的这个卖房协议有没有效力啊,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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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夫妻单方卖房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单独处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夫妻单方签订卖房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卖房行为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但由于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卖房协议是有效的,夫妻另一方不能要求追回房屋,但可以向擅自处分房屋的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第三人明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却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签订卖房协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时,夫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卖房协议无效,并要求追回房屋。所以,判断夫妻单方卖房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夫妻另一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协议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如果协议有效但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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