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机倒把罪是否可笑?

我不太理解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感觉现在商业活动这么自由,以前这个罪名听起来好像限制了很多正常的商业行为,所以想问问这个罪名是不是挺可笑的,它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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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机倒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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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并非是一个可以用“可笑”来简单评判的罪名,它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代,物资的生产、流通和分配大多由国家统一调控,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市场出现混乱,投机倒把罪应运而生。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其中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活动日益多元化和自由化,原有的一些经济管理模式和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和外延变得模糊不清,在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删除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至此投机倒把罪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投机倒把罪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它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应该以客观、全面的视角看待它,而不是简单地用“可笑”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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