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否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一直不太确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宪法里的定位。我知道宪法对国家的很多方面都有重要规定,想了解一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不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它在宪法中有怎样的体现和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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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实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意思就是国家的权力是归全体人民所有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 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基石。它意味着国家的治理应该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的各项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都要保障人民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可以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监督政府的工作,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实际生活中,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来行使权力。民主选举让人民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进入国家机关;民主决策使人民可以参与到关系自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民主管理让人民有机会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民主监督则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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