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基本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下面我们详细来看看它在各个方面是如何体现的。 从国家性质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意味着国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这样的国家性质下,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公民政治权利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使得公民能够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通过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人进入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公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提供了保障,使得人民能够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从国家机构的产生和运行来说,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我国的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保证了国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且在运行过程中始终为人民服务。 另外,在经济制度方面,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证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人民手中,经济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也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