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是否属于一审终审?
我最近遇到一个涉及督促程序的事儿,不太清楚这个程序的判决效力。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督促程序是不是像有些特殊程序一样,属于一审终审呢?这样我就能清楚后续还会不会有其他的审判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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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审终审指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而督促程序确实属于一审终审的程序。当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就会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一旦提出书面异议,且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以,从法律条文上明确了督促程序是一审终审。督促程序设置为一审终审,主要是为了快速、便捷地解决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如果不实行一审终审,允许当事人上诉,会使程序变得繁琐,不符合督促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总之,在法律框架下,督促程序具有一审终审的特性,这对于快速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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