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是否只有监察机关拥有?
我不太清楚在咱们国家,监察权是不是只有监察机关才有呢?我觉得可能其他机关也会有相关权力,但又不确定,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监察权的归属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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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通常来说主要由监察机关行使,但并非只有监察机关拥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监察权的概念。监察权是国家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力,目的是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表明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权方面具有核心地位和主要职责。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其他机关也可能在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到部分监察性质的权力。例如,审计机关有对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权力,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监察的性质。另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等问题,也会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这也与监察权所关注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关联。 所以,监察权不是只有监察机关拥有,但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权的专门且核心的机关,其他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可能存在部分与监察相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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