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绝去外地辞职有赔偿吗?

公司要求我去外地工作,可我因为家庭等原因实在没办法去,所以打算辞职。我就想知道这种因为拒绝去外地而辞职的情况,公司会不会给我赔偿啊?心里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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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地点变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讨论拒绝去外地辞职是否有赔偿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明确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地理位置。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要变更你的工作地点到外地,必须与你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要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公司没有与你协商一致,单方面要求你去外地工作,这就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你拒绝去外地并因此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工作地点是劳动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你因此辞职,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公司与你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到外地,而你又不同意去并主动辞职,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因为双方已经就工作地点变更进行了协商,是你自己不同意而选择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所以,关键在于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你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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