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在探讨危害国防利益罪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定义。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主体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危害国家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说,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部分犯罪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些危害国防利益的罪名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例如,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在提供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这个行为领域,如果是因为过失而导致提供了不合格的产品且造成严重后果,是要以过失犯罪来论处的。 不过,也有很多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罪名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比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才会构成此罪。这是因为这类犯罪通常具有明显的对抗国防利益的主观故意,如果是过失行为,很难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危害国防利益罪在主观上是存在过失情况的,但并非所有的危害国防利益罪都能由过失构成,具体要根据不同的罪名和《刑法》的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