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后是否还存在预备犯?


在探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后是否还存在预备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意味着多个人一起有计划、有目的地去实施犯罪行为。比如,张三和李四商量好一起去盗窃一家商店,他们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盗窃罪为例,如果小偷成功地将他人财物偷走并脱离了财物所有人的控制,就构成了盗窃既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了抢劫而购买刀具,或者为了盗窃而提前踩点等,都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后是否还存在预备犯,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要其中一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其他共犯也应当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因为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关联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甲负责实施抢劫行为,乙负责望风,丙负责接应。当甲成功抢到财物时,虽然乙和丙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但他们的行为也是抢劫犯罪的一部分,都应当承担抢劫既遂的责任。所以按照这种观点,一人既遂后就不存在预备犯了。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部分共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部分共犯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对于那些没有放弃犯罪意图,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共犯,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在上述抢劫案例中,如果乙在望风过程中突然良心发现,通知甲停止抢劫并成功阻止了抢劫行为的发生,那么乙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如果丙因为交通堵塞未能按时到达接应地点,导致其没有实际参与到后续的犯罪行为中,且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后,其他共犯通常也会被认定为既遂。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共犯可能存在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具体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