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宠哈和宠哈哈是否构成侵权?

我有个商标叫宠哈,最近发现市场上有个叫宠哈哈的商标,感觉挺像的。我不太清楚这两个商标在法律上算不算侵权,想知道怎么判断它们是不是侵权,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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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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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标“宠哈”和“宠哈哈”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判定标准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商标侵权的基本概念。商标侵权,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有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宠哈”和“宠哈哈”在读音上相近,仅多了一个“哈”字,整体上给人的感觉比较相似,从这方面看,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 同时,还要看使用这两个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如果“宠哈”和“宠哈哈”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且因为商标近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它们来自同一商家或者有特定关联,那么就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如果使用这两个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差异很大,消费者不会因为商标的相似而产生混淆,那么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宠哈”用于宠物食品,而“宠哈哈”用于儿童玩具,由于商品类别不同,消费者不太会将两者的来源混淆,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宠哈”和“宠哈哈”是否侵权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程度以及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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