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一样是否构成侵权?
在判断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一样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公司名称是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所使用的名称,是公司的标识之一,公司对其名称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果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那么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这里的“突出使用”,就是指在使用公司名称时,将与商标相同的部分以大于其他部分、颜色更醒目等方式呈现,让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这部分,从而造成混淆。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 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果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相同,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相同名称的公司可能会利用该商标的商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市场混淆,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如果公司名称的使用是规范的,没有突出使用与商标相同的部分,也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同时公司名称的使用早于商标的注册,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那么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某公司在多年前就已经合法注册并使用了该名称,后来他人注册了相同名称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继续规范使用其名称通常是被允许的。
总之,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一样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具体情况,从是否造成混淆、使用方式、商标和公司名称的知名度等多方面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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