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我开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我对这个认定结果不太认同,想申请行政复议,但有人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我就想知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到底属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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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针对某一个特定的对象,做出的会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的。也就是说,它主要是为后续的事故处理提供一个依据,而不是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在相关文件中也明确,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因为如果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通常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特点,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增减或变更,它只是对事故情况和责任的一种认定说明,需要在后续的赔偿、处罚等程序中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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