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算欺诈吗?


在法律层面,判断使用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定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首先,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故意骗人,让别人因为你的虚假信息而做出原本不会做的决定。如果使用与营业执照不符的名称,是为了故意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进行消费,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过,如果使用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比如只是为了方便记忆、宣传,且没有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误导和损害,那么通常不构成欺诈。例如,一些老字号店铺有约定俗成的简称,虽然与营业执照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消费者都清楚其指向的是该店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为欺诈。 此外,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如果违反该规定,登记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即使不构成欺诈,使用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的行为也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使用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是否算欺诈,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