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笔退回来的税款在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它到底属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呢?我担心如果判断错误,会影响公司的税务申报,产生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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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增值税即征即退这种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若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那么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不征税收入,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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