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一年女方出轨是否属于欺诈婚姻?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欺诈婚姻的概念。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结婚。简单来说,就是在结婚这件事上存在欺骗行为,让另一方做出了错误的结婚决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对欺诈婚姻作出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不过在婚姻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主要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情形。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无效婚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情况。 回到结婚不到一年女方出轨这个情况,女方出轨通常是在结婚后发生的行为,并不是在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结婚目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女方出轨并不属于欺诈婚姻的范畴。但女方出轨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因为女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协议离婚,若协议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