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书必须手写吗?
我最近要打官司,想委托别人帮我处理民事诉讼相关事宜。在准备委托书的时候就犯难了,不太清楚这委托书是不是一定得手写。我自己打字打印出来再签字行不行呢?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书的书写形式到底是怎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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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书并非必须手写。在法律层面上,更注重的是委托书能真实体现委托人的意愿,以及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重点在于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委托书必须手写。 无论是手写还是打印的委托书,只要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委托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现在打印的委托书很常见,最后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可。这样既方便快捷,又能满足法律要求。 比如单位作为委托人时,通常是打印委托书内容,然后加盖单位公章;个人作为委托人,则手写签名即可。不过,如果是口头授权的情况,为了固定委托意思表示,要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而书面委托,则要核实是否为委托人亲笔签名以及是否是其真实意愿 。 相关概念: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一般民事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时,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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