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否视为执行刑期?
我身边有个朋友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得了假释机会,我就想知道这种假释的情况能不能算作是在执行刑期呢?具体在假释期间和假释结束后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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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在不同阶段对于是否视为执行刑期有不同的法律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假释考验期相当于正在执行刑罚。假释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刑法》第83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其次,犯罪分子假释期限届满后,才视为刑期执行完毕。依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后,如果在假释期间,被撤销假释的,则不能视为执行刑期,应该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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