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调解”离婚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快递调解”在离婚案件中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调解方式,它指的是通过邮寄相关法律文书、材料等,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下进行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以下是在“快递调解”离婚案件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调解的自愿性。自愿原则是离婚调解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里的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在“快递调解”过程中,要确保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调解,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或威胁。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的,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 其次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快递调解”中,要确保调解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内容符合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 再者是送达和确认问题。在“快递调解”中,法律文书的送达至关重要。要确保调解相关的文书准确无误地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快递调解”中,要注意保留好送达的相关证据,如快递单号、签收记录等。同时,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确认也需要有明确的方式,比如签字确认等。 另外,要注意调解的保密性。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在“快递调解”过程中,要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无论是法院、调解员还是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都有义务对调解过程和涉及的隐私内容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最后,要关注调解的时间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快递调解”的具体时间,但一般来说,调解不能无限期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调解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