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终止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听说合同终止有不少要注意的地方,我担心自己处理不好会吃亏。我想知道在劳动合同终止这件事上,有哪些是我必须要注意的呢?比如手续怎么办,有没有补偿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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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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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终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了解这些情形可以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会自然终止。 其次是终止的程序。当出现终止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一系列的程序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顺利结束。 再者是经济补偿问题。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终止都有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员工,法律有特别的保护。比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最后,双方还需要妥善处理好相关的保密和竞业限制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需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则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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