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在江苏省常州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都适用该办法。这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常州市内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行为。 关于征收补偿的主体和实施单位,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这清晰地划分了各部门和单位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职责。 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在补偿方式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此外,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用途有所差异。 总之,江苏省常州市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涉及多个方面,明确了补偿主体、补偿内容、补偿方式等关键要素。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应了解自身的权益和相关规定,确保得到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