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赔偿单位该怎么赔?


在江苏,当职工遭遇工伤时,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首先来了解一下工伤赔偿的一些基本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单位在工伤赔偿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赔偿项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比如小李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就需要按照他受伤前的工资标准,每月按时给他发放工资。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因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无法自理,单位要安排人员进行护理,或者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如果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关于赔偿流程,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经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 总之,江苏的工伤赔偿单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流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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