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减刑假释有哪些规定?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在吉林省,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同样遵循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同时也有一些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法律依据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是关于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在吉林省,相关司法部门也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 减刑规定 1. **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条件。“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则有明确的列举情形,比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 2. **申请流程** 通常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假释规定 1. **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 **申请流程** 同样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吉林省的司法实践中,在减刑假释的具体操作上,会更加注重对犯罪分子改造情况的综合评估,确保减刑假释制度既能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又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本地规定,可以咨询吉林省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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