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诉讼离婚可以申请哪些补偿?


在吉林进行诉讼离婚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申请的补偿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物质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物质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另一方身体受伤,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经济损失,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其次是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主要承担了家务劳动,如照顾孩子、赡养老人、料理家庭日常事务等,而另一方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那么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 再者是经济帮助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一方因患病、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就有义务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这种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其他形式的帮助。 此外,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做出了特殊贡献,如支持另一方的学业、事业发展等,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方面的补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公平原则,适当给予做出特殊贡献的一方一定的补偿。总之,在吉林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地申请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