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支付的费用,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生活。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而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 所以,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付抚养费。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该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例如,夫妻双方在经济条件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不支付,这种约定是被允许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子女的抚养费涉及子女的切身利益,而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的增加,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原定的抚养费用不足以满足其实际需求。此时,子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子女的诉求。 此外,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属实的,会依法撤销该约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