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吉林地区而言,适用的也是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与上述法律规定一致。
首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偶尔的出轨行为有所区别,要求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也是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虐待是指长期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上述列举的四种情形外,如果一方的其他过错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且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同时,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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