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申请几次?


在探讨吉林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申请几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的普遍规定来看,离婚损害赔偿的申请次数并非由地域来决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就有权利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在一次离婚诉讼中,如果无过错方发现了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证据,是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通常情况下,在这一次离婚诉讼里,无过错方只能提出一次损害赔偿申请。因为离婚诉讼是一个整体的法律程序,法院会对涉及的各项争议事项,包括损害赔偿进行一次性的审理和裁判。如果无过错方在此次诉讼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就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另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了。 然而,如果在离婚后,无过错方才发现了新的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证据,比如之前不知道对方在婚姻期间有重婚行为,后来才掌握了确凿证据。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这也并非是无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其诉求了。 所以,总结来说,在一次离婚诉讼中,离婚损害赔偿通常只能申请一次。但在离婚后发现新的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时,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另行起诉申请赔偿。并不是因为在吉林,就有特殊的申请次数规定,全国在这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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