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罪犯多久能减刑?

我在吉林,有个亲戚在服刑,我想了解下在吉林这边,罪犯判刑之后多久可以申请减刑呢?是有统一的时间规定,还是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我不太懂这些法律知识,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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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减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对于在吉林服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时间条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犯罪情形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根据上述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此外,对于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可以减刑的时间节点,但也需要其在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等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减刑。 在吉林,对于罪犯减刑的审核,同样需要严格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监狱等执行机关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符合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所以,吉林罪犯减刑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统一的,要结合犯罪类型、原判刑期以及服刑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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