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农村自建房怎么判?

我和另一半准备离婚,我们在农村有套自建房。这房子是婚后一起出钱建的,但宅基地证上只有他的名字。现在我们就这房子的分割有分歧,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离婚后农村自建房一般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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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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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农村自建房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农村自建房通常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房屋是村民自行出资建造的,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农村自建房,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即便宅基地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建造,那么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判决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多种情况。如果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和分割能够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按照协议进行处理。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且都有能力获得该房屋,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哪一方更需要居住该房屋、哪一方对房屋的贡献更大等因素,将房屋判给一方,然后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一般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建造成本等因素来确定。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益,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通常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在分割房屋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影响对房屋本身价值的分割。例如,如果一方虽然失去了宅基地使用资格,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建造的,依然可以获得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总之,离婚后农村自建房的判决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情况、出资情况、双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益等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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