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标准是怎样的?

我是一个租客,最近房东要卖我租的房子。听说我有优先购买权,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要是房东不按这个权利来,和别人签了买卖合同,这合同有效吗?法院判定优先购买权又有啥标准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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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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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租赁期间,当房东要出售所出租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经营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是“同等条件”的判断。“同等条件”主要指的是价格条件相同,同时也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其他交易条件。比如,房东要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要求一次性付款,那么承租人若想行使优先购买权,也需要以50万元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来购买。 其次是通知义务的履行。房东有义务在出卖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关于“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当地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房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权利行使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接到房东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购买。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未作表示,就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另外,如果出现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况,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会受到限制。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对房屋的共有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而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这更多地涉及到亲情和伦理关系,所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抗这种情况。 如果房东违反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影响。但是,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因其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另行寻找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租金差价等。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以确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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