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签了份合同,现在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对方说履行地是他们那边,可我觉得是我这边。我想了解下合同履行地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说的,这样好确定到底哪里才是正确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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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在合同纠纷中确定合同履行地十分重要,它关系到案件的管辖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约定需要是明确、具体的地点。比如甲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A市B区的某仓库,那么这个仓库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提供服务的合同为例,提供服务的一方就是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在菜市场买菜,当场钱货两清,菜市场这个交易行为发生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此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再具有确定管辖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合同履行地,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定管辖法院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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