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职务犯罪里自首和立功的相关司法解释。我身边有人涉及职务犯罪,不知道如果他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在法律上会怎么认定和处理,希望能详细知道这方面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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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为了准确认定职务犯罪中的自首、立功情节,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说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对于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再看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规定为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情节的量刑提供了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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