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发票罪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听说虚开发票是犯罪行为,最近了解到虚开发票罪可能涉及不同地方的管辖问题。我想知道虚开发票罪到底归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管,是开票地、受票地,还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具体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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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对于虚开发票罪的管辖,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两个方面。 从地域管辖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虚开发票罪中,犯罪行为发生地通常是指虚开发票的地点,比如开票方实际开具发票的地方;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可能是受票方使用虚开发票进行相关财务处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后果的地点。也就是说,虚开发票行为实施地、虚开发票造成危害结果地等地方的司法机关都可能有管辖权。 在职能管辖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虚开发票罪,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审判。 总之,虚开发票罪的管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因素,并且遵循刑事诉讼中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能分工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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