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要经过哪些程序?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需经过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这一步是启动劳动仲裁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仲裁时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仲裁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接着是受理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符合,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阶段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然后是仲裁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仲裁委员会会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等。 再就是开庭审理阶段。在开庭时,仲裁员会先宣布仲裁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然后按照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的顺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最后是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