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试用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找工作,和公司谈入职的事情,说到试用期。我想知道在劳动法里,试用期时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呀?是可以随便约定,还是有明确限制?就想弄清楚这个规定,心里有个底,避免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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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这个区间,那么试用期最长就是一个月,单位不能随意延长。 其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要是您签的合同期限处于此范围,试用期就不能超过两个月。 再者,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种较长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上限就是六个月。 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试用期的设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随意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式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甚至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相关概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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