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隐瞒“凶宅”事实,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我最近租了个房子,住进去后才知道这房子以前发生过命案,是所谓的“凶宅”。可房东在租房前压根没提过这事儿。我心里挺膈应的,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解除和房东的租房合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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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通常是可以解除租房合同的。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所谓“重大误解”,就是一方因为对某些重要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了与自己真实意愿不符的行为。在租房这件事里,如果承租人知道房子是“凶宅”,很可能就不会选择租这个房子了。而房东隐瞒“凶宅”事实,就使得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租房合同,这就构成了重大误解。 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当房东隐瞒“凶宅”事实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租赁合同,也就是解除租房合同。 另外,如果租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比如约定房东有隐瞒房屋重大事故,租客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且双方还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解除合同时租客即可以主张赔偿。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只要租客能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且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同样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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