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在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等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纠纷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的法律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内容。 首先,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的管辖规定。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是为了方便国内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情况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在中国结婚后,又到国外学习或工作,如发生离婚诉讼,可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则较为复杂,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