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在一场官司里拿到了胜诉判决,现在进入执行阶段了。但是被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不太清楚执行异议复议方面有啥最新规定,想了解下这些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对我这案子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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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若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还能申请复议。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这方面的重要依据。该规定明确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第二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执行行为异议,按照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按照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比如在房屋执行案件中,若案外人主张其对房屋享有租赁权,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法院就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查该租赁权是否能阻止房屋的执行。 此外,规定还对复议的审查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复议审查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提供担保后法院同意停止执行的情况除外。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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