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条是怎样的?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深入了解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这方面。想知道具体涉及到这个罪名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是在哪个法律文件里,以及对构成这个罪是怎么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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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法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九十四条,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简单来讲,就是专门负责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对在押人员看守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就是这些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己该尽的职责。比如该巡逻检查却没去,该做好防护措施却没做等。 “造成严重后果”,从立案标准来看,像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以及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都算。 相关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严重后果:符合立案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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