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主要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不太清楚这两个法系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法律渊源、审判方式这些方面,它们的差异具体是怎样体现的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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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重要的法系,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首先是法律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就是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像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刑法》等,都是制定法的典型代表。法律具有系统性和逻辑性,法典是其重要表现形式。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判例法就是法官在以往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判例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当然,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占据主导地位。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判例法的定义,其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通常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比如宪法、行政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民法、商法等。这种划分有助于构建系统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公法和私法之分,而是按照普通法和衡平法来分类。普通法是基于习惯和判例发展起来的,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普通法的规则无法提供公正的解决方案时,衡平法会发挥作用。 在法官的作用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主要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条文来审理案件,法官的任务是正确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法官就像是法律的“执行者”。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具有造法的功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遵循先例,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新的法律规则。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 从法律推理方式来看,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也就是从一般的法律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先有法律条文这个大前提,再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英美法系则采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方法。法官会从众多的判例中归纳出一般的法律原则,然后将待审案件与先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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