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日德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总是分不清日德法系和英美法系。想知道它们具体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啥不一样,它们各自有啥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又有啥不同,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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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日德法系,一般也称为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它们的区别。 从法律渊源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就像在德国,法官判案主要依据议会制定的法典。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比如在美国,一个典型案例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成为后续类似案件审判的参考依据。 在法律结构方面,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像宪法、行政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比如民法、商法等。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普通法是基于习惯和判例形成的法律,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 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法官可以主动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等。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做出裁决。 从法典编纂来看,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将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编纂,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典,如《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通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法律主要以单行法和判例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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