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系与普通法系有什么区别?
我对法律体系这块不太懂,想了解下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总是分不清这两个法系,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呢?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这些方面有啥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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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系,也叫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则通常指英美法系。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法律渊源。在罗马法系中,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也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是最核心的法律依据。像各个国家的民法典、刑法典等,这些法典系统地规定了各类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例如《法国民法典》,它对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而普通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判例法就是法官在以往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判例对后来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比如英国的一些经典判例,会成为后续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普通法系判例法的阐释,它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其次是法律结构。罗马法系倾向于构建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将法律按照不同的部门进行分类,形成完整的法典。以德国为例,德国有《德国民法典》《德国商法典》等,各个法典相互配合,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通法系则没有像罗马法系那样系统的法典,法律是由许多分散的单行法和判例组成。这些单行法针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规定,判例则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内容。 再者是诉讼程序。罗马法系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起着主导作用。法官会主动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等,以查明案件事实。普通法系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当事人需要自己收集证据、进行辩论,法官更多的是处于中立的裁判地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情况作出裁决。 另外,在法律推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罗马法系主要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从一般的法律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结论。普通法系则主要采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方式,通过对以往判例的归纳和分析,以及将当前案件与类似判例进行类比,来得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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