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例法和成文法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判例法和成文法这两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应用中,它们各自有什么特点?适用场景有哪些不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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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判例法和成文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模式,它们存在诸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上的不同。判例法主要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做出当下案件的裁决,这些以往的判决就成为了后续审判的依据。而成文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律。就像我们国家的各种法律,比如《民法典》《刑法》等,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从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看,判例法是以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形式呈现的。它的规则蕴含在具体的判决之中,需要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才能提炼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而成文法具有系统的条文形式,内容明确、具体,通常以法典、法律条文等形式表现出来,人们可以直接查阅相关条文来了解法律规定。 在法律的创制主体方面,判例法的创制主体主要是法官。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判决创造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而成文法的创制主体是立法机关,比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它们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法律。 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当出现新的案件时,法官首先会去寻找以往类似的判例,如果有合适的判例,就会按照判例中的规则进行判决。而成文法的适用则是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事实,直接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依据条文规定进行裁判。 我国主要采用的是成文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的制定程序和权限范围。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也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它与判例法中的先例有着本质的区别。指导性案例只是对法官的裁判起到指导和参考作用,并不具有像判例法中先例那样的绝对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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