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什么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情况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权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检查权。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有权力去查看和了解与纳税相关的各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赋予了税务机关一系列税务检查权,包括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这一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查询存款账户的严格程序和使用范围,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这是为了固定证据,以便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这些操作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来说,他们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等,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必须保守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总之,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情况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