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法系的法官拥有司法权和立法权?

我想弄清楚在不同的法系里,到底哪个法系的法官既可以行使司法权,又能拥有立法权呢?我不太了解法系相关的知识,也不知道司法权和立法权在不同法系中是如何分配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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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世界主要的法系中,英美法系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司法权和立法权。 首先来解释一下司法权和立法权。司法权简单来说,就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比如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官依据相关法律判断哪一方胜诉,这就是在行使司法权。而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一般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来行使。 在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或者当前案件与以往的某个案件情况类似,那么法官就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进行判决。而且,法官所作出的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判决,会成为以后其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所遵循的范例,也就是“判例法”。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实际上创造了新的法律规则,相当于行使了立法权。 以英国为例,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的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判决,逐步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这些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了英国的法律渊源。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如议会)行使,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来审理案件,法官一般不能创造法律,只能适用法律。比如在法国和德国,它们都有完备的法典,法官在审判时依据这些法典进行裁判。 所以,总体而言,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既行使司法权,又在一定范围内拥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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