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该如何进行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多方面内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补偿方案制定主体及程序** 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由特定房屋征收部门执行。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履行以下程序: 1. **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的详细方案。之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意见,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公告后的方案进行审查,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后批准,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政府批准后的方案,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二、各类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多种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青苗补偿费**: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 **其他附着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迁移铁路、公路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法律依据** 1.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相关内容至少公告30日;多数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 2.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基本原则。 3.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